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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华:农资打假重点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12  来源:新华网  
核心提示: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已连续开展了14年,整治力度持续加大,农资市场不断净化,农资质量状况呈现稳中趋好的态势。但是我们也要清
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已连续开展了14年,整治力度持续加大,农资市场不断净化,农资质量状况呈现稳中趋好的态势。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农资制假售假行为尚未彻底根除,坑农害农事件还时有发生,农资市场仍存在不少问题。

  从品种看,种子主要是套牌侵权和“未审先推”问题,据2014年暗访,套牌侵权比例同比虽有所下降,但仍处于高发态势,个别地区套牌侵权比例很高,部分省际交界地“未审先推”问题仍较为普遍。农药、兽药、饲料和肥料主要是存在违法添加禁限用药物或物质的现象。肥料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从犯罪行为看,近年来查办的大案要案,最突出的是“黑窝点”制假售假问题,而且犯罪行为呈现区域化、隐蔽化、专业化趋势。有的违法添加隐性成分逃避监管,有的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有的甚至用游击战术对付执法人员,特别是利用“电话推销”“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新型经营方式和渠道销售假劣农资,给传统市场监管方式带来挑战。有些案件还呈现较高的组织化程度,去年查处的河南假肥料案,有人组织推销,有人组织专家讲课,有人组织现场考察,环环相扣,形成犯罪链条。

  从消费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识假辨假能力还比较弱,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强,有的甚至贪图便宜,专门从流动商贩手中购买农资,让违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从执法状况看,基层农业执法在人员配置、办案经费和技术装备等方面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给证据收集、案件查处等造成了诸多困难。一些执法不到位、执法不深入的问题在部分地区还比较突出,有些领域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2015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行政、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大农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工作重点。在时间上,要以春耕、三夏、秋冬种为重要节点,严防购销旺季假劣农资流入市场,让农民用上放心农资。在地域上,要围绕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重点整治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在品种上,要突出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具等产品,针对突出问题,对症下药。在环节上,要抓住审批、生产和销售三个环节。审批环节要严把准入关口,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生产环节要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对区域内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坚决打击无证照生产的“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销售环节要建立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制度,严肃查处经营假劣农资、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要加强农资网络销售监管,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农资电商健康发展。

  (二)突出案件查办。这是农资打假最强大的武器。各地要积极拓展案源线索,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的特点和规律,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对于巡查检查、监督抽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要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不查到水落石出决不放过。对于制假售假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及社会关注的重点案件,要采取挂牌督办、联合办案等形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凡达到移交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严惩重处违法犯罪分子。要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三)完善长效机制。一是健全规章制度。加快《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步伐,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信息公开、省际协调、大要案查办等工作机制,为农资打假提供制度保障。二是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农资产品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溯、质量可控制,责任可追究,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同时要借助各大网络销售平台数据量大的特点,深入挖掘分析,使其成为农资打假的好帮手。三是大力开展社会化服务。要推动现代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健康发展,鼓励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合作社、企业直销直供等新兴模式,支持“放心农资店”建设,拓宽农资销售主渠道。要利用社会化资源,加强对农民群众、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指导,引导其理性购买、科学使用农资。

  (四)强化社会共治。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利用监督抽查、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群众调查等信息,全面开展农资经营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监督等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农资社会治理体系。加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符合标准的一律公开。不断完善农资打假举报奖励机制,为社会各方参与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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