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前不久,长春市市民孙女士在街边散步时,收到一份出售海景房的宣传单,看了以后有些动心,便交了500元看房费参加了去山东的一个购房团。到达看房地点后,售房处并未让孙女士等人看房,只看到了沙盘。此后,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孙女士交了定金2万元。回到长春后,孙女士发现所交定金收据、看房费收据和购房协议分别来自于3个单位。经查询,该海景房当时“五证”不齐全。孙女士找到该海景房长春售房处要求退房,得到的答复是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如对票据有疑义可重新开,但不能退房。
对此,长春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在采用购房团的方式进行购房时,一要认真了解房产信息。消费者在购房前应尽量对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购房程序和物业管理、办理按揭的期限,以及所要交付的税费等方面的规定、政策进行全面了解。二要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核实调查。消费者应特别注意房产项目土地的合法性,对所售房产是否有房产开发与销售资质等问题认真了解。三要对房产开发现场进行考察。消费者应认真了解当地房产的价格、地段、质量、户型、物业服务管理能力等情况。四是应谨慎签订购房协议。消费者在签订协议前最好向专业律师或房产部门进行咨询,并将销售者所承诺和宣传的卖点信息及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写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