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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起消费公益诉讼案指向手机预装软件“潜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12  来源: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核心提示: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革新,手机已从单一通信功能发展到集通信、社交、学习、娱乐、电子商务、健康管理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移动智能终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革新,手机已从单一通信功能发展到集通信、社交、学习、娱乐、电子商务、健康管理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移动智能终端。这极大地刺激了消费者对智能手机的消费需求。与此同时,与手机相关的消费投诉也呈快速增长的趋势。2012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的手机类消费投诉为4188件,2013年为5680件,同比上涨35.6%;2014年达到了7066件,同比上涨24.2%,手机类投诉已经连续三年占到商品类投诉的第一位。
 
2015年初,我委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手机成像不佳、内存缩水、软件异常等热点问题,委托专业机构对手机多项性能开展了比较试验。比较试验发现,受试手机除系统软件外,均不同程度地预装了各类软件,最多的达到71个,少的也有近30个。受托专业机构模拟普通消费者的操作方式卸载预装应用软件时,有的手机无法卸载任何预装软件,有的手机虽可卸载部分,但仍有大量预装软件不能卸载。此外,抽样测试还表明,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在消费无操作的情况下,仍然会发生流量消耗。
 
鉴于手机厂商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纠正此类不合理的做法。本次公益诉讼分别以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根据比较试验结果,欧珀X9007和三星SM-N9008S手机不可卸载软件数量位列前两位。欧珀手机总共预装了71个软件,其中不可卸载软件数量达47个,是所有受试手机中最多的。三星手机为44个,且所有预装软件均不可卸载。
 
消费者购买手机后即享有对手机以及手机虚拟空间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预装应用软件占用了手机的内存,无法正常卸载导致手机可使用空间的减少。因此,手机厂商应当对预装软件的类型、功能、所占内存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允许消费者自主卸载应用软件。
 
因此,我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51条之规定,将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分别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所销售智能手机外包装或说明书中明示手机内预装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所销售智能手机内预装应用软件提供可直接卸载的途径。
 
我委希望此次公益诉讼能够起到示范效应,彻底破除智能手机行业捆绑销售应用软件又不告知消费者的潜规则,推动手机应用软件公平竞争,促进智能手机行业健康发展。

(责编: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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