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系台湾人。因看到大陆发展形势喜人,遂有意回北京发展。与北京知名房地产中介链家联系好之后,刘先生满怀喜悦地来到北京为自己和女儿购置房产。但在购房过程中却与链家地产发生很多不愉快,作为消费者的刘先生对于该中介公司名不副实的服务非常不满意,一再说链家房产公司“欺人太甚”,觉得自己“被骗”了。
刘先生受女儿委托,到北京购置房产。事先已经告知该中介自己是台湾人,希望中介公司提前告知需准备事项。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相关信息本是分内之事,但是链家公司却采取了事不关己的态度。刘先生希望与女儿合购房屋,女儿拿大房本,自己拿小房本,链家公司保证说没有任何问题。结果却因为刘先生女儿的委托书在台公证,被房管部门告知无效,无法合购,只好临时改为刘先生一人独购。
让刘先生非常气愤的还有链家公司的收费问题。刘先生打听过其他中介,中介费都是事先缴付三分之一或者二分之一,但链家公司却说大陆与台湾规矩不同,要求刘先生事先一次缴清。没有办法,刘先生只好照办。中介费以外,最让刘先生恼火的是代书费。链家公司未给刘先生“代书”任何法律文件,却索要高达一万六千元的代书费。刘先生直呼上当。
刘先生所遇到的问题大致也是购房者经常遇到的。跟中介公司打过一圈交道之后,才知道自己找错了中介。本网也希望通过对此案的解读,给购房者一些参考,以避免纠纷的发生。退一步讲,即使发生纠纷,如果按照我们给出的购房提示提前做好相关准备,购房者就能不吃哑巴亏,不生冤枉气。
首先是中介公司的选择。消费者一定要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在签合同之前做好功课,多上网了解一下中介公司的情况,或者打听亲戚朋友,做到心中有数。
选定中介公司之后,在与其商谈委托合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如果中介公司出具的居间合同为格式合同(多数情况如此),即事先拟好的合同书,委托人一定要仔细阅读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不明之处,要让中介公司做出解释。
第二, 如果购房者有特殊要求,如本案中的刘先生要求以二人名义合购房屋,最好能写入居间合同中。
第三, 违约责任的约定。相对于中介公司,委托人势单力孤,一旦发生纠纷或者诉讼,中介公司可以动用的力量远比比委托人能够动用的力量强大。因此,在与中介公司进行前期接触时,一定要“把丑话说在前头”。签订合同时,要把丑话落实到合同中。我们中国人都比较喜欢给对方和彼此留面子,觉得“差不多就行了”。但是一旦出现纠纷,面对庞大的中介组织,弱小的消费者无力保护自己的利益,只能空自喟叹。因此,为了厘清双方责任,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面面俱到,想多不想少,想坏不想好。回到本案,如果刘先生能够证明链家房产中介公司违约,也不一定能获得赔偿。因为一人购房与二人合购,并没有给刘先生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对于法院来说,不好计算这个损失,那么,消费者经济赔偿的要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直接约定违约责任,并约定赔偿金额,就不会产生如何定损的问题了。
本案中,中介费本来可以事后缴清,而且在房地产中介的行业习惯中,事先缴纳三分之一或者二分之一的中介费是通行的做法。但是链家房产中介公司一句“大陆和台湾的规矩不一样”,就事先收了刘先生全部的费用。这对刘先生是不公平的。应该说链家房产中介公司违反了中介行业的行业惯例。刘先生主张这属于明显的欺诈。如果刘先生是大陆人,链家房产中介公司在中介费用上并不构成欺诈行为。因为即使链家房产中介公司要求事先支付,消费者还是可以拒绝L公司的无理要求的。对于虽然不情愿事先支付全部费用,但在客观上支付了费用的消费者,中介公司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两者之间达成了一个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但是就本案来看,刘先生的身份有些特殊,其为台湾人。链家房产中介公司要求事先支付全部中介费用的理由即是“大陆和台湾的规定不一样”,如果事实上规定确实不一样,那么中介费用的支付就没有问题。但是如果链家房产中介公司仅是对刘先生一人进行了事先收费,刘先生完全可以说链家房产中介公司涉嫌欺诈,可以由链家公司赔偿刘先生相关部分的损失。这里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对于费用问题,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不能被中介公司“忽悠”了。对于自己不满意的支付方式,可以据理力争或者拒绝支付。另外,
本案中,还有一个“代书费”问题。按照北京市物价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房屋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五档累进计收……500万元以下的,按2.5%计算中介费。该标准特别注明,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收费标准,也不得超过2.8%。这是总量上的规定,独家代理一般与二手房的买卖并无太大关系,因此,2.5%的收费就构成了二手房中介收费的上限。在本案中,刘先生的中介费用总额并未超过2.5%,他想不通的是,收费分项中的“代书费”到底是什么收费?中介公司又代书了什么? 在这个案子中,我们能够看到的文字材料为以下几项:《居间成交确认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买卖业务预收费专用收据》。三项中,后两项都是固定格式的文件,只有第一项是由链家中介公司出具的。但是该确认书也是提前拟好之格式合同。若此,“代书费”就收得毫无道理、毫无来由。在房屋中介行业,代书费的收取已经成了众矢之的,虽然争议频频,中介公司却仍然照收不误。在这里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收费项目一定要逐项问个清楚明白,对于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不予支付,对于不合理的支付要求也要适时拒绝,方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免受不法商家的侵扰。
最后,在于中介公司打交道时,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对自己的权利有清醒的认识。不能过于相信中介公司标榜的“专业”“公平”。现在,大陆的中介公司服务质量良莠不齐,服务标准也尚付阙如,对于商家的事前满口应承,事后着意推脱,消费者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事先约定的事项一定要书面化,以免商家出尔反尔。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但需要中介公司协助履行的事项,要提醒中介公司具有合同的附随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购房代理中,相关的购房政策、所有权过户等都是需要中介公司予以协助的。消费者可要求中介公司给予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