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定金的投诉呈上升趋势,其中有不少消费者对定金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定金只是预付款,不买货商家就应该如数退回,其实恰恰相反。消费者李先生买瓷砖时在商家预订了6000元的货,当场交了1000元的定金,可事后他不想要了,向商家索要订金遭到了拒绝。于是,他与商家商量,可以象征性地买200元瓷砖,商家返还他800元就行,商家仍然不同意。另一名消费者在定购地板时交纳400元定金,后发现还能买到更便宜的地板,想取消定货,拿回定金,遭到商家的拒绝。
按照《合同法》规定,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即为“定金罚则”。
为此,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使用定金方式一定要经过慎重的考虑,选购商品时应尽量不要采用定金的方式;交纳定金代表合同的正式成立,消费者一旦反悔不履行合同,定金就会成为一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