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电子合同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网店和网站提供的电子合同要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以电子合同、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诸如送货延迟、虚假宣传、网站以格式条款免除对网上售出的商品的三包责任等,已成投诉热点。”崇文工商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电子合同作为网络商品交易的重要载体,对规范交易行为,切实保障双方合理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作用。
工商部门结合电子合同特点,提示网民注意:首先是选择正规、信誉好的交易网站,此类网站一般都具备了安全的交易支付工具,且具备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保证网络交易安全及纠纷投诉解决途径顺畅;其次须注意卖家信誉,尽量选择信用度高的卖家交易,但也不能盲目相信星级,建议在出价前要查看该用户注册的时间、交易的具体商品以及其他用户给他的具体评价等;还要注意合同条款,消费者在签订电子合同尤其是电子格式合同时,应认真推敲商品描述、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主要核心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对明显有利于卖家的不公平条款,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