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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等21城市消协认定“加价售车”违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15  
核心提示: 【财新网(微博)】(综合媒体报道)违法!收取商业贿赂! 3月14日,北京、上海、重庆、长春、香港、澳门等21个城市的消费者协会(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发布维权观点,认定汽车经销商针对紧俏车型的“加价售车”系违法行为,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 据中新社报道,上..

    【财新网(微博)】(综合媒体报道)违法!收取商业贿赂!

    3月14日,北京、上海、重庆、长春、香港、澳门等21个城市的消费者协会(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发布维权观点,认定汽车经销商针对紧俏车型的“加价售车”系违法行为,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

     据中新社报道,上述消费维权组织联合指出,“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

     所谓“加价售车”,指的是供不应求之时,一些经销商利用紧俏车型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在厂家指导价外,要求消费者额外再支付一笔费用,少则三五千元人民币,多则三五万元,且不给任何收费凭据。这种加价现象在2010年车市火爆、购车优惠政策到期、北京治堵限购等背景下,一度公开化、外表合理化,消费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

    上述消费维权组织呼吁,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坚决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执法部门同时应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这一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加价售车”现象的蔓延。

    根据国务院最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将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违法者将根据情节,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新记者 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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