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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起诉工信部一审败诉 法院认定内部管理混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8  来源:中国青年报  
核心提示:中青在线北京12月28日电(耿学清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林)今天上午,全国首例全国性社会团体与主管机关行政纠纷案件中国
      中青在线北京12月28日电(耿学清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林)今天上午,全国首例全国性社会团体与主管机关行政纠纷案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诉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履行职责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工信部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年度工作报告不予初审同意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是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主管单位,并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初审,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检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本案中,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为工信部在收到其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后,拒不履行初审职责,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年度工作报告不予初审行为违法。
      而工信部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超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期限提交报告,且2017年度工作报告中缺少机构设置情况等材料,同时认为其内部管理混乱,存在被多次举报投诉等问题。
      对于提交2017年度工作报告的时间问题,北京一中院认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超过规定期限。
      按照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报送2017年度工作报告的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同时该协会主张其于2018年3月31日之前当面向被告提交过2017年度工作报告,遭到工信部否认,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是双方争议焦点。
      法院认定,工信部认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内部管理混乱并无不当,表现之一是该协会党建工作缺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提交的2017年度工作报告载明“原告党支部未完成换届且2011年至今没有开展任何学习和活动”。
      其次,民政部的相关函告也载明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存在被多次举报投诉等问题。
      2018年12月20日,民政部发布公告称,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存在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民政部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此外,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还存在超过有效期限未延期的问题。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且现早已超过有效期限,原告并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属于内部管理混乱的表现。
      北京一中院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国内时事部编辑)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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