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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细化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2  
核心提示:据工商总局网站12日消息,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据工商总局网站12日消息,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还明确规定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商品等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暂行办法指出,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介绍,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具体分为四步:

首先,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自签收的次日开始算。

其次,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再次,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最后,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者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优惠、信用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如果消费者不能一并退回赠品,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如果退货后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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