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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遭遇维权麻烦 3·15平台帮助排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30  作者:张力  
核心提示:3·15系统工程江苏省办公室自2014年5月成立以来,不断深入基层、走进企业、走进社区,为企业和品牌推广宣传、为百姓消费维权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较好效果,得到了广泛好评。
消费遭遇维权麻烦  3·15平台帮助排难
——3·15系统工程江苏省办公室部分调解维权案例剖析
      3·15系统工程是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专设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监督体系和放心消费网络服务平台。
      3·15系统工程江苏省办公室自2014年5月成立以来,不断深入基层、走进企业、走进社区,为企业和品牌推广宣传、为百姓消费维权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较好效果,得到了广泛好评。
      2014年底,该办公室接到南京鼓楼区70多岁的消费者袁家媛老太太的诉求。袁老太太当年9月21日在南京的一次展会上看中了一辆老年代步车,9月22日预交定金2000元,后又支付货款15000元,共计17000元整。
      到货后老太太很不满意。原因如下:1、购买时称可以乘坐两人,货到后并不是这样;2、车辆底盘出现异响;3、购买时称座椅可以调节而到货后座椅不可调节;4、新车上不仅有灰尘且车架已锈迹斑斑;5、电力续航能力不足,与所标的公里数明显不符。老太太立即要求退货,协商后商家于 11月4日将车辆拖走但时至12月11日仍未退款,原因是商家要求老太太承担680元的运费,运货员还吓唬她“不然就再拖回来”, 袁老太太气愤不已向3·15系统工程江苏省办公室求助。
     3·15系统工程江苏省办公室高度重视,调查发现双方主要存在的争议是:退货双方之间运费由谁承担?《消法》关于经营者“三包”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在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取得法定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由此可见商家以袁老太太未支付运费为由抗辩不按时退款无法可据。在该办公室调解人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商家同意退款,并对之前不礼貌行为作了道歉。
      2015年3·15期间,3·15系统工程江苏省办公室接到常州市消费者钱女士投诉,称她网购的彩电遭遇物流野蛮运输损坏而得不到赔偿。该办公室陆兴坤主任认真听取了案件的经过,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侵权行为,立即受理了该投诉,并专门安排法律事务部主任张力参与纠纷调解,帮钱女士维权。
      当天上午,3·15系统工程江苏省办公室便联系了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发现卖家拒绝退款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消法》25条有明确的关于网络购物无条件退货的规定。而卖家委托物流代为运输,物流导致货物损坏理应赔偿。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为各当事方理清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最终由物流赔付了价款给卖家,而钱女士满意地拿到了一台全新的彩电。
      通过3·15系统工程江苏省办公室对这些消费纠纷的调解,使厂家、商家和物流都认识到,要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优势,只有真心把消费者当上帝,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才能赢得好口碑,既增强了商家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也提高了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彰显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这一法定维权组织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密切了3.15系统工程这一维权平台与企业和老百姓的关系。
      这些案例也警示人们,在经济新常态下的今天,维权形势仍然严峻,维权工作仍然艰巨,需要我们维权工作者不断创新思维、不怕艰难困苦、继续勤奋踏实工作,为广大消费者撑起一片消费维权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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